1、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海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建议双方签订海事调解协议书(见附件一)。调解员将调解协议书传真海仲上海分会,案件登记并获取案号案名。

2、调解员根据海事调解中心收费表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见附件二),双方各自预付50%或一方预付全部调解费。

3、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名册中,各自指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或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独任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员指定协议书(见附件三)。

4、调解成功,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见附件四)。

5、调解员将“海事调解协议书”与“和解协议”传真或邮寄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

6、当事人共同选定或由海仲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据有关文件整理制作裁决书,寄交调解员,送达双方当事人。

7、如调解失败,调解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将该案提交海仲上海分会进行仲裁或采用其他办法解决。

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调解中心地址:上海市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301室,邮编:200122,电话:021-58200329,传真:021-50810965,电子邮件:guguowei@cmac.org.cn,联系人:顾国伟 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