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相结合,迅速解决渔业争议(一)
2004年11月6日22时许,“闽龙渔5786”船锚泊于东经118°17′928″,北纬23°56′262″,“闽狮渔3989”船正从事拖网捕鱼作业,航向040°,航速3节。当时海上风力4-5级,风向东南,能见度良好。“闽狮渔3989”于2315时船舶艏柱碰撞“闽龙渔5786”船尾,致该船沉没。
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当事人本着以对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信任,一致同意在事后达成渔业争议仲裁协议,将有关碰撞事故及相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刘巍先生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本着方便当事人、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审理的原则,采取方便灵活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后经仲裁庭调查得知,发生此次碰撞事故的原因为:“闽龙渔5786”号灯照距明显不足,且未能按规则要求正确显示号灯,未留有值班人员。“闽狮渔3989”航行时未能保持正规的了望,未能正确使用雷达观测,了望存在严重疏忽,以致发生碰撞事故。因此仲裁庭认为,“闽狮渔3989”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闽龙渔5786”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明确了双方的事故责任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2004年12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调解下,本着协商的精神,达成了和解协议。闽狮渔3989”船对“闽龙渔5786”船进行一次性赔偿。“闽狮渔3989”船另负担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000元。“闽狮渔3989”船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日内向“闽龙渔5786”船付清上述款项。同时双方约定,和解协议作为裁决书的一部分并入本案的仲裁裁决中。
2004年12月28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作出了终局裁决。本案得到完满解决。
仲裁调解相结合,迅速解决渔业争议(二)
2005年5月1日10时许,“浙嵊渔运0905”船与“浙嵊渔05652”船在嵊泗中心渔港航行时发生碰撞,双方船体各有损伤。“浙嵊渔运0905”号船船首及右舷部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881元;“浙嵊渔05652”号船船首受损,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62元。
发生碰撞事故后,当事双方达成了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有关碰撞事故及相关的一切争议提交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渔业专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毛国明先生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本着方便当事人、利于案件快速公正审理的原则,采取方便灵活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经仲裁庭调查判明:“浙嵊渔05652”号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浙嵊渔运0905”号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明确了双方的事故责任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2005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调解下,本着协商的精神,达成了和解协议。“浙嵊渔05652”号船一次性赔偿“浙嵊渔运0905”号船人民币6,131元,以最终、完全地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与本次碰撞事故相关的任何争议和索赔。
“浙嵊渔05652”船在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三日内向“浙嵊渔运0905”船付清上述款项。同时双方约定,和解协议作为裁决书的一部分并入本案的仲裁裁决中。
2005年7月26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作出了终局裁决。本案得到完满解决。